3.5. 理性在宗教事務中的正當職分
§ 5. 理性在宗教事務中的正當職分
A. 理性對於接受啟示的必要性
基督徒在拒絕各種形式的「理性主義」(Rationalism)時,並非排斥理性在宗教事務中的服務。他們承認理性的崇高特權,以及運用這些特權所帶來的責任。
首先,任何啟示都必然預設了理性的存在。啟示是將真理傳達給人的心智,而真理的傳達預設了接收真理的能力。啟示無法對畜類或智力障礙者進行。真理若要作為信仰的對象被接受,必須先經過理智的領悟。一個我們無法賦予任何意義的命題,無論其所包含的真理多麼重要,都無法成為信仰的對象。如果有人斷言「靈魂是不朽的」或「神是個靈」,除非我們明白這些詞彙的含義,否則心智便無法接收到任何訊息,也就無法對此主題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斷。換言之,知識是信仰的必要條件。在相信時,我們是肯定了所信命題的真實性;但對於一無所知的事物,我們無法做出任何肯定。因此,理性在信仰事務中首要且不可或缺的職分,就是對所提議要我們接受的真理進行認知或理智上的領悟。神學家習慣稱此為「理性的有機或工具性職分」(usus organicus, seu, instrumentalis, rationis)。這一點是無可爭議的。
知曉與理解的區別
然而,必須牢記「知曉」(knowing)與「理解」(understanding)或「領會」(comprehending)之間的區別。一個孩子知道「神是個靈」這句話的意思,但沒有任何受造物能完全領會全能者。我們必須知道救贖計畫,但沒有人能完全領會其中的奧祕。這種區別在各個領域都得到認可。人類所知的事物遠遠超過他們所能理解的。我們知道植物會生長;知道意志能控制我們的隨意肌;知道耶穌基督是神人二性、一位格,永恆不變;但在這裡,正如在其他地方一樣,我們被不可理解的事物所包圍。我們可以理性地相信某事存在,卻不必知道它如何存在或為何存在。對於作為理性受造物的人類而言,其真正的尊嚴在於:造物主並未要求他在沒有知識的情況下相信,亦未要求他接受那些對其心智毫無意義的命題作為真理。這不僅是不理性的,更是不可能的。
B. 理性必須判斷啟示的可信度
其次,判斷啟示的「可信度」(credibility)是理性的特權。「可信」一詞有時在通俗用法中被理解為「容易相信」,即「可能的」。但在其正確意義上,它是「不可信」(incredible)的反義詞。「不可信」是指無法被相信的事物;「可信」則是能夠被相信的事物。除了「不可能」(impossible)的事物外,沒有什麼是不可信的。凡可能存在的事物,都可以理性地(即基於充分的理由)被相信。
一件事物可能是奇怪的、無法解釋的、難以理解的,卻依然完全是可信的。對某個心智而言顯得奇怪或無法解釋的事物,對另一個心智而言可能完全熟悉且平淡。若讓極其有限的智力或經驗將自己作為衡量可能性與真理的標準,就像一個人將自己的視界當作空間的極限一樣荒謬。除非一個人願意相信不可理解的事物,否則他將一無所信,並必須永遠居住在黑暗之中。現代哲學中最懷疑論的形式,將信仰與知識縮減至最低限度,卻也教導說我們所知的僅是不可理解的事物,即:力量存在,且它是持續的。因此,以基督教要求人相信不可理解的事物作為反對基督教的理由,是極不合理的。
不可能的事物無法被相信
雖然上述論點真實且明確,但同樣真實的是,「不可能」的事物是不可信的,因此不能成為信仰的對象。基督徒承認理性擁有「矛盾判斷權」(judicium contradictionis),即判斷一件事物是可能還是不可能的特權。如果一件事被視為不可能,那麼任何權威、任何數量或種類的證據,都無法強加義務讓人將其視為真理來接受。然而,一件事是否可能,不能隨意決定。人們傾向於將所有與自己既定信念、先入之見或偏見相矛盾,或與自身情感相抵觸的事物,都斷定為不可能。過去的人曾毫不猶豫地說,地球繞著地軸旋轉並以驚人的速度在太空中移動,而我們卻感覺不到,這是不可能的。人們也曾斷言,在幾分之一秒內將資訊傳輸數千英里是絕對不可能的。當然,若僅因這些事實被認為是不可能的,就拒絕所有相關證據,那將是愚蠢的。同樣地,當人們因為啟示的真理與我們之前的信念相矛盾,或者我們無法看出其如何可能時,就假設其中包含「不可能」而拒絕接受,這也是不合理的。人們說,同一個人既是神又是人是不可能的;然而他們卻承認人同時是物質與非物質、必死與不朽、天使與動物的結合。不可能的事物不可能是真實的,但理性在宣判一件事物為不可能時,必須理性地行動,而非任性而為。其判斷必須遵循那些能被人類共同意識所認可的原則。這些原則如下:
何謂不可能
(1.) 涉及矛盾的事物是不可能的;例如:一件事物既存在又不存在;正義即邪惡,邪惡即正義。(2.) 神去行、贊同或命令道德上錯誤的事是不可能的。(3.) 神要求我們相信與祂刻印在我們本性中的任何信仰法則相矛盾的事物,是不可能的。(4.) 一個真理與另一個真理相矛盾是不可能的。因此,神不可能啟示任何與直覺、經驗或先前啟示中任何經證實的真理相矛盾的事物作為真理。
人們可能會濫用理性的這項特權,正如他們濫用自己的自由意志一樣。但這項特權本身不應被否定。我們有權拒絕接受任何神不可能要求我們相信的虛假事物。神要求我們相信荒謬之事,正如要求我們行惡一樣,都是不可能的。
此理性特權的證明
- 理性擁有「矛盾判斷權」,首先從本質上就很明顯。信仰包含心智對某事為真的肯定。但若說心智可以肯定一件它看出絕不可能為真的事為真,這就是矛盾。這等於在同一時間既肯定又否定,既相信又不相信。因此,根據我們本性的構造,我們被禁止相信不可能的事物。因此,我們不僅有權,甚至有義務對任何要求我們接受荒謬、邪惡,或與祂賦予我們的智力或道德本性不一致的事物作為神之啟示的人(即使是使徒或天使),宣告咒詛。人類智力對神的順服確實是絕對的,但那是對無限智慧與良善的順服。正如神不可能自相矛盾,祂也不可能透過外部啟示,宣告一件根據我們本性法則而使我們不可能相信的事物為真。
- 這種理性的特權在聖經中不斷得到認可。先知們呼籲百姓拒絕異教的教義,因為這些教義不可能是真的。它們之所以不可能是真的,是因為它們涉及矛盾與荒謬;因為它們與我們的道德本性相矛盾,且與已知的真理不一致。摩西教導說,無論提出多少外部證據來支持,任何與神先前已證實的啟示相矛盾的事物,都不應被相信。保羅在呼籲我們即使面對傳講別的福音的天使,也要宣告其受咒詛時,也做了同樣的事。他承認心智直覺判斷的最高權威。他說,任何要求我們相信正義是邪惡,或為了行善而作惡的人,其受審判是公義的。
- 信仰與知識的終極基礎是對神的信靠。除非我們信靠神植入我們本性中的那些信仰法則,否則我們既不能相信也不能知道任何事。如果我們被要求相信與這些法則相矛盾的事物,那麼根基就崩塌了。真理與謬誤、正義與邪惡之間的所有區別都將消失。我們對神與美德的所有觀念都將混亂,我們將成為每一個狡猾的騙子或撒但僕人的犧牲品,他們會藉著虛假的奇事要求我們相信謊言。我們應當試驗諸靈。但如果沒有標準,我們如何試驗?除了我們本性的法則與神已證實的啟示外,還能有什麼其他標準?
C. 理性必須判斷啟示的證據
第三,理性必須判斷支持啟示的證據。
關於這一點,可以指出:
- 由於信仰包含同意,而同意是由證據產生的確信,因此,沒有證據的信仰要麼是不理性的,要麼是不可能的。
- 這種證據必須與所信真理的性質相稱。歷史真理需要歷史證據;經驗真理需要經驗的見證;數學真理需要數學證據;道德真理需要道德證據;而「屬靈的事」則需要聖靈的印證。在許多情況下,不同種類的證據會共同支持同一個真理。例如,耶穌是基督、永生神的兒子,這一點得到了歷史、道德與屬靈證據的支持,其豐富程度使得我們的主對那些拒絕的人說,神的震怒常在他們身上。
- 證據不僅必須相稱,還必須充分。也就是說,證據必須足以讓每一個呈現該證據的健全心智產生同意。
由於我們沒有證據就無法相信,且證據必須相稱且充分,因此判斷這些要點顯然是理性的特權。這一點很明確:
- 從信仰的本質來看,信仰不是盲目、不理性的同意,而是基於充分理由對真理的理智接收。
- 聖經從未要求人在沒有充分證據的基礎上產生信仰。「我若沒有在他們中間行過別人未曾行的事,」我們的主說,「他們就沒有罪」(約 15:24);這清楚地承認了若無證據便不能要求信仰的原則。使徒保羅證明外邦人因其偶像崇拜與不道德而理當受審判,是因為對真神與道德律的啟示已經顯明給他們,使他們無可推諉。
- 聖經將不信視為罪,這是人類在神審判台前被定罪的主要罪行。這預設了不信並非源於缺乏相稱且充分的證據,而是源於儘管有證據支持,卻仍邪惡地拒絕真理。關於人類對其信仰不負責任的通俗誤解,源於觀念的混淆。誠然,人們若因對事實或證據無知而不相信思辨真理,並不應受責備。如果一個人不知道地球繞著太陽轉的事實或證據,而不相信這一點,這並非罪。但只要不信源於邪惡的心,那麼它就包含了其所由之而生的所有罪咎。如果惡人憎恨良善,並認為良善者與他們一樣邪惡,這只是他們邪惡的證明。如果一個人不相信道德律;如果他認為強權即公理,認為強者可以搶劫、謀殺或壓迫弱者(正如某些哲學家所教導的),或者他不相信神的存在,那麼對人類與天使而言,顯然他已被任憑心存邪惡。有一種美感證據,唯有缺乏品味才會對其無感;有一種道德卓越的證據,唯有邪惡的心才會使我們對其盲目。為什麼猶太人儘管在基督的品格、言語與作為中看到了他是神兒子的所有證據,卻仍拒絕他?「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 3:18。)然而,不信是一項大罪,且是人類被定罪的特殊根據,這一事實必然假設它是不可推諉的,即它並非源於無知或缺乏證據。「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使徒問道(羅 10:14)。而我們的主說:「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 3:19。)
- 聖經承認為了信仰需要證據,且啟示對象有權判斷該證據的另一個證明,在於聖經頻繁命令人要思考、察驗、試驗諸靈,即那些自稱是神之靈出口的人。判斷的責任被賦予,判斷的標準也被給出,隨後人們必須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因此,基督徒承認理性所能正當要求的一切特權。神對祂的理性受造物不要求任何不理性的事。祂不要求沒有知識的信仰,不要求對不可能之事的信仰,也不要求沒有證據的信仰。基督教同樣反對迷信與理性主義。前者是沒有相稱證據的信仰,後者則是不顧應當令人信服的證據,拒絕相信自己無法理解的事物。基督徒意識到自己作為受造物的軟弱,以及作為罪人的無知與盲目,便將自己置於神面前,以孩童的姿態,接受一切無限智慧與良善的神所宣告為值得信靠的事物。而在這樣順服受教的過程中,他正是依循了理性最高的原則。